武汉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免考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如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将合格课程转入新的所在地区,应持相关证件,按规定办理转考手续。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的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及更换专业的考生报考自学考试,其原考试合格课程与新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相等或高于新报专业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原则申请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有关课程。
我校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负责该项工作。申请办理转免考手续者,均须在新的所在地区、报考的新专业参加考试并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办理。
转考、免考手续办理时间每年两次,上半年为三月一日至十五日,下半年为九月一日至十五日。其它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一、转考
1、停考专业的在籍考生,在报考其它专业学习时,如有相同课程,且原成绩合格者,可按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2、考生转考时须将转出地所考课程一次性转往转入地,不允许只转一门或者其中几门。
3、从本省其他单位转入我校的考生,持转入和转出地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填写《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审查签章后,到转出地自考办办理。转出地自考办到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档案传递。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收到档案后,即为该生办理归档手续。
4、从我校转本省其他单位及我校转外省的考生,持转入和转出地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以及由转入地自考办审核签章的《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到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申请办理转档,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经审查后,到省自考办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传递档案。
5、从外省转考入我校的考生,其档案由省自考办转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收到档案后,即为考生办理归档手续。
二、免考
1、考生需免试某门课程,应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因免考类型不同主要为:毕业证书、等级证书、原所在学校课程成绩单、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免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查验核准,汇总后报省自考办审定。
2、省自考办审验签章后,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将《免考申请登记表》一份交省自考办存档,另一份连同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归入考生档案,并在免试课程的成绩栏中填写“MK”字样。
三、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免考手续是一件极其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所在单位;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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