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1)
第九章 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说
一、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
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以下所述“国际经济组织”是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为:
①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
②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取得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的资格。
③调整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④调整成员间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国际经济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相互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所有国际经济组织的普遍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同属某一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在有关该组织的建立、组织机构以及决策等方面的关系和各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其渊源主要包括各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和适用于所有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和习惯规则。前者包括(1)主要处理程序性的、行政和预算问题的特定组织的所谓“内部法”;(2)调整国际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国间关系的实体性行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