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优越性:
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
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清除法律意识的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必要性和重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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